申請資格
1. 符合下列基本申請資格的申請人,可於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,報讀僱員再培訓局「特別‧愛增值」計劃4(下稱「計劃」)下的課程:
(i) 香港合資格僱員(即合法在香港居留並可無條件自由受僱或工作的人士,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新來港定居人士);及
(ii) 在2019年6月1日或之後:
‧ 就業狀況由受僱/自僱改變為失業;或
‧ 待業(肄業或畢業後未能成功就業);或
‧ 被僱主要求在任何一個月內放取不少於四天無薪假期;或
‧ 開工不足(申請人提交課程申請當月的受僱或自僱工作量/時數/收入只及之前三個月的任何一個月的每月平均的80%或以下);及
(iii) 申請人須符合個別課程的入讀資格,包括個別課程根據行業/職位的發牌條件或法例要求。
2. 申請人須符合基本申請資格、通過面試及入學試(如適用),方獲取錄及輪候入讀課程。
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
3. 申請人須填妥「『特別‧愛增值』計劃4課程申請表」(下稱「課程申請表」)及出示以下文件正本。如申請人未能提供所需的申請資料或證明文件,課程申請可能不被接納。
(i) 香港合資格僱員證明
‧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;或
‧ 香港身份證,連同簽證身份書或旅遊證件。
(ii) 學歷證明(如適用)
‧ 申請人須就個別課程的入讀資格要求,提交最高學歷證明。
‧ 除上述情況以外,申請人可於「課程申請表」以聲明形式申報最高學歷,並簽署確認申報資料真確無訛。如申請人日後欲更改最高學歷資料,其必須提供足夠證明文件(不包括宣誓或聲明文件)及合理理據以推翻以往申報最高學歷所作的聲明。本局一般不會接納下調最高學歷的申請。
(iii) 工作/專業資格證明(如適用)
‧ 申請人須就個別課程的入讀資格要求,提交相關的工作/專業資格證明,例如:僱主信、僱傭合約、工作/服務合約、職員證、有效行業註冊證、牌照、糧單、強積金供款紀錄、或樂活助理證等。
4. 申請人可經以下途徑向本中心提交課程申請:
(i) 親身 — 申請人須帶同所需文件正本到各接受報名中心,並填妥「課程申請表」;或
(ii) 郵寄 — 申請人須將已填妥的「課程申請表」及所需文件副本郵寄至本中心,並於開課前親身到中心出示文件正本;或
(iii) 網上報讀 — 申請人可於「計劃」專設網頁(www.erb.org/scheme)報讀課程,並須於開課前親身到本中心出示文件正本。
申請及入讀限制
5. 申請人可報讀修讀最多四項「計劃」下的課程,當中可包括不多於兩項全日制「職業技能」課程。
6. 申請人在同一時段只可入讀:
(i) 一項全日制課程;或
(ii) 不多於兩項部分時間制課程(只適用於上課時間沒有任何衝突的情況)。
7. 申請人不可同時入讀全日制課程及部分時間制課程,亦不可同時入讀本局「計劃」及非「計劃」下的課程。
8. 「計劃」下的課程申請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。如申請人不論任何原因未於2021年9月30日或之前(以課程的開課日期計算)入讀課程,有關課程申請將被取消。
9. 已參加「計劃」但未入讀課程的申請人,可於 2021 年 9 月 30 日或之前更改課程選擇,手續如下:
(i) 先於原先報讀課程的培訓機構取消原有課程申請;以及
(ii) 向開辦有意報讀的課程的培訓機構,提交「『特別‧愛增值』計劃 4 課程申請表」。
10. 學員可在以下情況重複修讀同一課程一次:
(i) 出席率達80%或以上及未能在「期末評估」(包括所有補考)考獲及格分數;或
(ii) 曾於四年(以申請日期與過去曾入讀的課程的開課日期計算)或以前修畢的非就業掛鈎課程註五。
11. 除第10段所列的情況外,申請人不可重複報讀相同、內容相若或程度較低的同類型課程。
12. 同時輪候多於一項「計劃」下的全日制「職業技能」課程及本局非「計劃」下的就業掛鈎課程的申請人,在入讀其中一項課程後,其他全日制「職業技能」課程及就業掛鈎課程申請將會被自動取消;而申請人必須在該課程的就業跟進期後,方可報讀另一全日制「職業技能」課程及/或就業掛鈎課程。
取消課程申請及拒絕入學
13. 有意取消課程申請的申請人,須親身或以書面通知本中心,辦理取消手續。所有課程申請一經取消,如申請人日後報讀同一課程,須重新提交課程申請。
14. 已接受入學安排的申請人如有意取消課程申請或入學,必須於開課日期前不少於三個工作天辦理取消課程申請/入學手續,逾期的取消申請一概不獲受理。
15. 未有辦妥取消課程申請/入學手續,而沒有出席課程(包括「計劃」下以企業包班模式提供的課程)的申請人,日後不可再報讀相同、內容相若或程度較低的同類型課程(包括本局「計劃」及非「計劃」下的課程)。
特別津貼
16.「計劃」下的課程設有特別津貼,津貼額如下:
全日制課程 全日課堂:$223 (以每日2節,每節4小時計)
半日課堂:$111.5 (以每日1節,每節4小時計)
部分時間制課程 $111.5
17. 學員可就同一項課程申領不多於一次特別津貼,即在「計劃」下最多可申領四次特別津貼。
18. 學員於下列節數的總和須達課程總節數的60%或以上,方合資格獲發放特別津貼:
(i) 實際出席節數(即已扣減遲到及早退的節數);及
(ii) 具香港註冊醫生發出病假證明的缺席節數;及
(iii) 因工作而缺席課堂並能提交相關證明的缺席節數,
惟(ii)及(iii)的節數總和不可多於課程總節數的20%。
19. 特別津貼金額只按學員的實際出席節數計算,並以每名學員每月$5,800為上限。
20. 獲批准補課的學員,補課後即使整體出席率達60%或以上,仍不會獲發放特別津貼。
學員出席率不足
21. 在「計劃」下的課程出席率不足60%的學員,將會有以下罰則:
(i) 首次出席率不足的學員,本局於一年內不會接納其報讀任何本局「計劃」及非「計劃」下的課程。
(ii) 再次出席率不足的學員,本局於三年內不會接納其報讀任何本局「計劃」及非「計劃」下的課程。
22. 學員如因疾病、意外或工作等特殊情況而導致出席率不足60%,本局可考慮酌情豁免不接納報讀本局課程的罰則。如遇上述情況,學員應盡快向培訓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由香港註冊醫生發出的病假證明、工作證明等。僱員再培訓局保留豁免學員有關罰則的最終決定權。